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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夫妻財產制,優先購買權人存證信函公告登報,刊登自由時報(07)5559913太平洋日報紙報用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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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刊登土地法土地法第34條之1條優先購買,存證信函報紙,提存所公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提存公告,更生人公告清算公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院公告報紙廣告登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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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分開制,分別財產制登記刊登報紙圖片內容 範例範本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主旨:公告0000於中華民0年0月0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000號(案號為00年度財登字第000號)。貳、登記事項: 一、夫:000 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號)住所。妻:000 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號)住所: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財產清冊(郵局存款)名 稱 (及房屋土地坐落) 。

 

刊登地方法院公告夫妻財產分開制,分別制登報公告刊登報紙辦法
刊登夫妻財產制電話:(02)29295514 (代表號)
夫妻財產制刊登電話:(07)5559913電子信箱: a075559913@gmail.com
公司網址:http://www.583.tw營業時間:週一∼週五,早上08:30至下午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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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公告
夫妻財產制,係規定夫妻相互間財產關係的制度,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二種,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制契約,或改採他種約定財產制,惟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為要式行為,均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1007條),且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民法第1008條),故以有經登記為必要。
 

辦理夫妻財產制(參考資料民法)
(1)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
(2)財產清冊(僅需登記雙方有財產價值的項目登記就好,若是依法登記過的如不動產,還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以及財產價值證明,譬如稅單或買賣契約書的影本)。
(3)相關證明文件(其他財產若有收據,也要一同附上,至於有價証卷,若是公司股票,需附公司執照、股東名簿等)填妥聲請書、備妥所需文件後,就可前往法院收發室送件。約一週後,法院會通知夫妻雙方一同前往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辦理。
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第1018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刊登報紙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程序:
1.請至地方法院服務台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件。
2.填妥聲請書至法院收費處繳交聲請費及郵費。
3.至夫妻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收發室送件遞狀。
4.(約一週後)接獲法院通知書。
5.夫妻雙方一同親自攜帶法院通知書、身分證及印鑑章至法院辦理手續。
6.法院會刊登於司法院公報上,並要求夫妻登報聲明。
 

法院登記處聲請人事項:
刊登法院公告依登記事件案件經准登記(依民法第30條規定已成立為法人),檢送公告壹件,請刊登日報新聞紙。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該處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日報新聞紙1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登記公告未登報,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請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一份,以便日後備查。
夫妻財產制登記須刊登日報新聞紙一日,登記內容是否須全部登載?
已登記之事項,其公告登記處除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外,應命將公告之「全部」登記內容,登載於公報或當地之新聞紙一日,未登報者,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1.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載明:夫妻結婚時間、地點及約定財產制的種類。
2.財產價值証明及財產目錄(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僅針對夫妻雙方有財產價值之項目登記即可,如為不動產,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及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等財產價值証明資料;有價證券,如公司股票須附公司執照及股東名簿等;獨資事業,須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夫妻印鑑證明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註:辦理約定夫妻財產制完成後,日後如戶籍有所更動,而新、舊住所(戶籍)乃屬不同法院管轄,則夫妻雙方須於更動後之三個月內,再至新戶籍所屬的管轄法院重新辦理,否則約定夫妻財產制之效力即告終止

 

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一、聲請人先向法院單一窗口9號訴訟輔導科櫃台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並依聲請書及附件上所載逐欄詳細填寫,並載明連絡電話號碼。
二、檢附之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二)夫妻財產制契約書。
(三)夫及妻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各一份。如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護照或居留影本。
(四)夫及妻最近之印鑑證明各一份(請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五)最近之戶籍登記簿謄本(請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同在一戶,僅須檢附一份;如夫妻不在同一戶內,必須檢附夫及妻之戶籍登記簿謄本各一份。該戶籍登記簿謄本不得以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代替)。
(六)財產清冊(財產目錄)
1.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房屋)之登記謄本各一份檢附,並依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載明事項,如漏載或書寫錯誤而為登記,不生登記之效力)。
2.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3.其他有價證券:
(1)股票──提出股票公司開立持股證明。
(2)股權──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証、公司登記事項卡。
(七)簽名或印鑑:
1.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或印鑑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或蓋印鑑章。
2.前項印鑑毀損、遺失或被盜時,應即刊登當地新聞紙三日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書,向法院聲請更換。
(八)聲請費
1.聲請夫妻產制契約登記依非訟事件法第1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2.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登記,每件徵收費用新台幣500元。
3.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謄本,每份徵收費用新台幣200元。
(九)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 ,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
附註:如實際並無財產,固無對抗第三人之必要,亦與登記規則第42條第2項之規定不合。
(司法院73,5,25(73)廳民三字第0341號函釋參照。)<來源 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提供全國地方法院公告辦理以上事件聲請人刊登(海外版及全國版公告)日報新聞紙 登報一天。

 

 

夫妻財產制須準備那些證件(參考資料民法)
(1)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
(2)財產清冊(僅需登記雙方有財產價值的項目登記就好,若是依法登記過的如不動產,還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以及財產價值證明,譬如稅單或買賣契約書的影本)。
(3)相關證明文件(其他財產若有收據,也要一同附上,至於有價証卷,若是公司股票,需附公司執照、股東名簿等)填妥聲請書、備妥所需文件後,就可前往法院收發室送件。約一週後,法院會通知夫妻雙方一同前往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辦理。
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第1018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夫妻財產制登記須刊登報紙一日,登記內容是否須全部登載?
已登記之事項,其公告登記處除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外,應命將公告之「全部」登記內容,登載於公報或當地之新聞紙一日,未登報者,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1.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載明:夫妻結婚時間、地點及約定財產制的種類。
2.財產價值証明及財產目錄(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僅針對夫妻雙方有財產價值之項目登記即可,如為不動產,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及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等財產價值証明資料;有價證券,如公司股票須附公司執照及股東名簿等;獨資事業,須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夫妻印鑑證明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註:辦理約定夫妻財產制完成後,日後如戶籍有所更動,而新、舊住所(戶籍)乃屬不同法院管轄,則夫妻雙方須於更動後之三個月內,再至新戶籍所屬的管轄法院重新辦理,否則約定夫妻財產制之效力即告終止。
 

法院登記處聲請人刊登報紙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告依登記事件案件經准登記(依民法第30條規定已成立為法人),檢送公告壹件,請刊登日報新聞紙。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該處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日報新聞紙1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登記公告未登報,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請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一份,以便日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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