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民事裁定公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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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公告登報電話 ( 02)2929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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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5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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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法院<
民事裁定 支票.股票.本票 證券民事裁定>公告刊登報紙辦理!處理步驟如下
1~不要慌可去附近警察局備案"
2~支票、票據"應先到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辦理掛失止付,填寫止付申請單手續."股票"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3.再去法院辦理法院公告"依各法院判決,依票據法第十八條及票據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票據權利人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請書,通知付款人票據喪失的情形,請求停止付款.於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證明。
4~到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手續如下:
一."到指定法院辦理法院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持身分證、印章及付款銀行/郵局/合作社/農會所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止付通知書}到當地付款行之法院或當地證券公司所登記行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或民事裁定。
二"買狀紙填寫狀紙"聲請公示催告應購買司法狀紙,並備副本(一家銀行一份副本,二家銀行二份副本)。
三."去繳錢"持聲請狀正本、副本至法院綜合受理窗口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並送狀,取得簽章之收據後,應於票據掛失止付五日內將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銀行、郵局、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四."填寫狀紙內容要一致"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相同。
5~"辦好收到公文要仔細校對":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後,應詳細核對記載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
書記官更正)。
6~"刊登報紙或刊登新聞報紙"應將法院公告支票.股票遺失之法院公告(不能刪減)除附記外免刊,"全部
內容"刊登新聞紙(依
法官規定刊登全國性報紙或海外航空版),不能刪減內容登報,否則不發生效力。如果未刊登,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刊登報紙後一定要校對無誤再送一份至法院或掛號給書記官。
7~"去聲請除權判決"如何辦理法院公告支票.股票遺失除權判決?票據聲請人在刊登報紙後以見報之翌日起開始計算時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前5-10日)必須申報權利,也就是須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進而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一.聲請除權判決期間的限制:例如....支票遺失...股票遺失...計算期間的限制約({以登報紙日期}開始計算
未滿三個月以內的前五日)你必須主動在這段期間內再寫一個狀紙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二.不可以超過聲請除權判決期間(一天都不可超過),否則一切進行過的程序都須重來
三.聲請除權判決後,法院會寄開庭通知給你,告訴你何時要到法院開庭領除權判決書如果那天你本人無法到庭,可以寫委任書,委託別人到庭;如果仍有不明白之處,請電詢
法院
四.等你拿到除權判決後,再將該除權判決書拿到銀行,銀行就會幫你辦理,進行到此整個程序才算完成如果對以上程序仍有不明白之處,請電詢各法院
8~"等領錢或換發股票"約一至二個星期會收到除權判決公文,再持公告至銀行或公司,即可領錢或換發股票-整個流程大約是
半年的時間。
法院民事裁定--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刊登報紙.登報範例範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年度司催字第8號
慎股 聲請人彭00住南投縣埔里鎮0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雅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00年8月12日 書記官
王00
支票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8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
支票號碼
001
彭00 臺灣銀行埔里分行 00年0月10日
200,000元
Ac322****
如何聲請限定繼承公示催告公告/限定繼承公示催告如何聲請 /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如何繼承遺產?如何辦理聲明限定繼承.民事裁定公告失蹤人死亡之公示催告失蹤人如何申報宣告死亡之聲請?如何刊登報紙?
一、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
二、辦理限定繼承期間: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三、方式:(一)具狀向法院(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呈報,陳報書狀應記載陳報人、被繼承人名及最後住所、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二)開具遺產清冊(即編製財產目錄),包括積極財產、消極財產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四、效果: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
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陳報後,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即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並請陳報人將公示催告刊登
報紙
何謂限定繼承?
一~限定繼承之意義 (民法1154條) 1.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2.繼承人有數人.其中1人主張為前向縣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3.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二~開據遺產清冊? (民法1156條 )1.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據遺產清?呈報法院.2.前項3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三~公示催告債權( 民法1157條 )
1.繼承人依前條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2.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3個月以下.
四~清償債權之限制 (民法1158條 )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五~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 民法1159條 )再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六~交付遺贈 民法1160條 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七~繼承人之賠償責任及受害人之反還請求權 民法1161條 1.繼承人違反1157條至1160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盪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八~未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 民法1162條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九~限定繼承利益之喪失 (民法1163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不得主張1154條所定之利益-
1.隱匿遺產
2.在遺產清?為虛偽之記載3.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如何申報宣告死亡之聲請條件? 如何申報死亡
聲請繼承?
理由1、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理由2、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五十三條(即關於公示催告)之規定。宣告死亡之聲請,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另案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三、失蹤人滿百歲者,公示催告得僅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前項情形,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黏貼牌示處之日起二個月以上,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六條前段、第六百二十五條、第六百二十八條及第六百二十九條各有明文規定。
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如何去法院辦理夫妻財產訂定、變更、廢止契約登記?
一、登記機關: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二、登記管轄: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如不能依上述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登記範圍: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四、登記效力:夫妻財產制之訂定、變更、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五、登記類別:分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三類。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六、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二種。(請參閱後述簡介及民法第1031條至1046條之規定)。
七、聲請人: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或因住居所變更而重為登記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八、聲請手續: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其委由代理人代為聲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登記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附夫及妻之身分證影印本各1份)及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聲請人或代理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證件,以證明聲請人或代理人確係本人。依聲請登記財產之價(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再向收發室遞狀。訂約登記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種類,附具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機關所發之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產價值證明(如房屋稅單、地價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應加註:「本件影本證明與正本無異」加蓋章證明。變更登記、重為登記、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立廢止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每件徵收聲請費1,000元。
九、簽名式或印鑑: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證明(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如何
辦理催討、辦理出租房屋房子、未繳租金、未付租金房屋房子不知承租人租屋人居所者聲請裁定公示送達聲請條件?
一~寄存證信函向租屋人催告處理
二~以郵局存證信函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三~如未繳租金達一個月以上,出租人有權處理房屋內所有存貨機器設備 理由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四~範例: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00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00公司)之法定代理人,00公司承租聲請人所有座落於台北縣新莊市五權一路00號6樓000室房屋,租期已於民國97年5月00日到期,惟屢經聲請人催告處理,均未獲置理,聲請人乃以新莊五工郵局第0000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表明依雙方約定,承租人如未繳租金達一個月以上,出租人有權處理房屋內所有存貨機器設備,惟因查無此人致遭退件,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如何辦理向租屋人、承租人、找不到人、不知承租人租屋人居所者、無法送達,不知居所,查無此人等信件遭退件信封等如何
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1~寄存證信函向租屋人催告處理
2~以郵局存證信函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3~範例:經調閱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入出境資料,其於97年1月3日即出境國外未歸,至於相對人於國外居於何處,則無從查知,此外,聲請人並提出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證,故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戶籍地址查無此人,致原件退回,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4~郵局存證信函新莊五工郵局存證信函第0000號
一、寄件人姓名:00真空成型有限公司詳細地
址:台北縣新莊市五權一路0號7樓000室二、收件人姓名:000詳細地址:台北市士林區天母東
路00號00樓
通知承租戶00公司向本00公司所租標的新莊市五權一路00號000室租約五月二十五日已到期經八月一日、五日、十八日寄存證信函催告處理至今都未與本公司聯繫因所訂租賃契約中,另加一條文如承租戶滿一個月以上未繳租金者,房東有權處理廠內所有存貨機器設備等因此今天再行寄出信函希望貴公司一週內出面處理以免遭受不必要損失。000年00月二十五日
刊登法院民事裁定-限定繼承遺產民事裁定範本範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刊登範例、範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ㄧ、繼承人得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而為限定繼承(按即限定以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之聲明;又於繼承人依上揭規定呈報法院聲明為限定繼承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又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且登載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明人如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此觀民法第1154條第1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等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女,被繼承人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死亡,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乃檢呈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1份、聲明人戶籍謄本1份、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等件,呈報法院,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核聲明人限定繼承之聲明,與法律規定相符合。爰准依首揭規定依公示催告程序為陳報債權之公告,並限期命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00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書記官000
彰化地方法院公告刊登因宣告死亡繼承事件之民事裁定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一、
本院受理000年度家催字地00號公示催告事件業經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合依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2條規定將公示催告(如後附裁定正本所載)揭示。三、特此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人000住臺北縣00號上列聲請人因宣告000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對失蹤人000(民國00年九月四日生,原住彰化縣花壇鄉北口村內溪0巷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刋登繼承範例範本
板橋地方法院刊登
失蹤人民事裁定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告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000(男、民國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三重市河邊北街00號0樓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開具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等件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0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上列聲請人准對於繼承人為民事裁定.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本將民事裁定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刋登限定繼承民事裁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