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108條相關規登報辦法 請備好 word檔
土地法第104條相關規定委託他人代為事先通知,如住址不明或經通知而無法送達者須登報公告之。
土地法第34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刊登報紙辦法
第八點 本法條第二項「事先」、「書面通知」或「公告」之方式及內容,依下列之規定:
(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行為之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
(二)書面通知應視實際情形,以一般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為之。
(三)公告代替通知他共有人者,應以他共有人住址不明或經通知而無法送達者為限。
(四)公告可直接以佈告方式,由村里長簽證後,公告於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村、裡辦公處,或以登報方式公告之。
(五)通知或公告之內容應記明土地或建物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受通知人及通知人之姓名住址及其他事項。
(六)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
(七)委託他人代為事先通知,其委託行為無須特別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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